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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市资函[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16年10月,我司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一)核查范围

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含央企)在本地区申报的业绩。

(二)核查内容

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业绩核查程序

(一)我司向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核查表(见附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表的内容进行业绩核查,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报我司。

(二)我司将适时组织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绩核查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逐一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留存能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做到每个项目必查,每项指标必核。每项业绩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 系 人:胡 楠 管春生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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